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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申请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 2017-06-2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特〔2012〕587号

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多层住宅

加装电梯(试点)申请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部分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根据《关于本市部分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和市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我局组织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申请相关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9月5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申请相关工作程序


一、电梯安装施工告知

(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十三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将拟进行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

(二)办理部门

电梯安装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需提交材料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2.《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书》及《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上或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办理人员当场进行资料审核,并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质量自检,并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检测合格。”

(二)检验部门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组织实施。

(三)需提交材料:

1.施工告知单;

2.《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方案;

6.电梯随机资料;

7.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自检报告等。

(四)检验程序

接到报检后,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工作(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检验不合格,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复检合格后出具复检合格报告。

三、电梯使用登记

(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办理部门

新加装电梯的注册登记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统一办理。

(三)需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3份);
   2.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3.电梯操作人员(含管理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
   5.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证》;
   6.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注册登记程序:

登记部门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规定的当场办理注册登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印发